当前位置:河南热线 > 科技 > 正文
首汽约车嘉兴被罚 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2023-03-24 09:12:0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关注河南热线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3日讯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嘉运政罚〔2023〕0658)。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因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被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处罚。

2023年3月21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方式进行了取证:2023年3月15日12时05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92杭州湾环线高速海宁南收费站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FDS8498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经检查发现董付栋驾驶浙FDS8498小型普通客车从海宁开元大酒店载客4人(女)到海宁皮革城,乘客与驾驶员不认识,乘客是通过高德平台下派单,驾驶员董付栋在高德平台首汽约车接单后驾驶车辆到达指定地点,乘客核对车牌后乘上车辆。在G92杭州湾环线高速海宁南收费站被执法人员检查到了,此时乘客的打车软件显示运费人民币10.55元,已经支付了运费人民币8.3元(已优惠2.25元),随后平台将此订单的运费人民币8.25元支付给了驾驶员。


【资料图】

接受检查时,驾驶员董付栋,未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能出示浙FDS8498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董付栋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浙FDS8498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给该车驾驶员提供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订单开始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9时47分。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涉嫌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其行为涉嫌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元三角。

首汽约车官网显示,首汽约车是首汽集团为响应交通运输部号召,积极拥抱互联网,推动传统出租车行业转型升级,加强建设交通强国而打造的网约车出行平台。自2015年9月上线以来,首汽约车围绕“高品质“的品牌核心打造优质出行服务,坚持以国宾级服务和合规可信赖的品牌形象,成为用户商旅出行首选品牌。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官网版权所有方。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接入的驾驶人员和车辆资质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时限定期核验,确保其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与平台指派的车辆、驾驶人员一致。

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车辆、驾驶人员、订单、乘客评价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

网约出租车最长使用年限和最长行驶里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充电设施等条件具备的地区,应当主要采用新能源车型。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或者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提供服务车辆、驾驶人员与平台指派车辆、驾驶人员不一致,或者未按规定上传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受到停业处罚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的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注册地在本省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省公安机关指导属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停止联网、停机整顿;注册地不在本省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责任编辑:hN_2428